10月29日,临武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,双方事人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并当场兑现赔偿款287000元,法院快速执行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2020年11月5日,邓某某驾驶湘L72667小型普通客车(车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),在花塘乡路段追尾贺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,造成贺某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,受伤后贺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。经县交警大队认定,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,贺某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186334.46元(全部医疗费用由邓某某垫付)。后来,贺某某将邓某某诉至法院,2021年8月25日,法院经审理判决邓某某赔偿贺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9779.46元,判决生效后,邓某某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,贺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向临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,执行干警邓威力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、协调,同时注重做好释法析理工作,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功夫不负有心人,在多渠道的沟通和劝说下,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,2021年10月29日上午,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被执行人邓某某某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赔偿贺某某287000元并当场兑现。
至此,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。申请人为邻县蓝山县人,被执行人兑付现金数额较大,为确保路途安全申请人请求执行局干警护送,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将贺某某夫妇护送到农村商业银行。
执行干警用诚心、信心、耐心和公正之心调解此案,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,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,得到原、被告及其家人的啧啧称赞,纷纷感谢法院真正为群众办实事,解难题。这是临武县人民法院将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,实现裁判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一个缩影。
责编:蒋淑芬
来源:临武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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